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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熱!日北海道帶廣 飆38.3度高溫寫紀錄
日本全國陷入高溫地獄!北海道帶廣市,在正午寫下攝氏38.3度的高溫,一口氣刷新日本在五月份的史上最高溫紀錄。而且日本氣象廳警告,週一氣溫仍然偏高,而且濕度大增,將會增加中暑危險,也提醒赴日民眾記得多補充水分。

這幾天在日本,只會有一種感覺。

京都民眾:「只能說好熱,這已經是第三支冰了。」

京都民眾:「超級熱的。汗流不停。」

北海道民眾:「沒想過會熱成這樣,我想去到哪裡都很熱吧。」

五月的日本,大多數地區都還沒進入梅雨季,只是夏日高溫卻提前報到。

NHK主播:「北海道帶廣市,正午12點30分,氣溫達到38.7度。在超過120年的觀測史上是最高氣溫,寫下紀錄性的猛暑日。」

我們的翻譯,真的沒翻錯。北海道出現了38.7度高溫,日本氣象廳統計,今天日本全國高溫前10名,都出現在北海道。

遊客:「本來以為北海道會很涼爽的。」

北海道民眾:「感覺像沙漠一樣熱,人都快融化了。」

這波熱浪,其實從週五就開始。

日本記者:「下午兩點的多治見車站前廣場,陽光就像夏天一樣強烈,那邊的溫度計,顯示34.2度。」

到了週六,九州的大分縣首度突破35度高溫,成為令和時代第一個猛暑日。

大分民眾:「快要死掉的那種熱。」

高溫天氣在週日達到顛峰,只是週一各地氣溫仍然偏高,而且濕度也增加,得隨好康報報省錢王時補充水分,避免中暑危機。


 藝人與經紀公司抽傭眉角多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契約擬定階段就要謹慎思考


文 / 陳志銘

繼上次談完「契約雙方當事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」等問題後,今天我們要繼續淺談關於藝人與經紀公司約定抽成的問題(即佣金)。
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:

經紀公司的佣金其實是兩面的問題,事實上也涉及了藝人的收入多寡,經紀公司若抽成比率高,藝人的收入就相對少;反之,若經紀公司抽成比率低,藝人的收入就多,但抽成多寡也會涉及藝人是新近演藝人員,還是火紅的當紅炸子雞,而有不同的談判籌碼。在藝人剛踏入演藝圈初期,因為經紀公司需教育、培訓藝人,因此也需投入大量人力、金援,自然經紀公司會想要將抽成比率拉高。另外,經紀公司需投入多少也可能涉及了藝人的定位,只要當個歌手、單純當個演員、僅是個綜藝咖上上通告,還是演藝三棲,而這些因素也會影響經紀公司心目中想要抽成多少。

而契約條款中約定抽成的契約條文可能是以「甲方(指經紀公司,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)之經紀報酬為乙方(指藝人,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)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幾」這樣的方式呈現。而涉及錢的問題,想當然爾,自然會有對帳的問題,要多久對一次帳?如何對帳?有無明細供雙方留存,以釐清爭議?怎樣可以確保雙方間帳目清楚?而藝人從演出活動中賺取的酬勞,於扣除經紀公司的佣金後,經紀公司要如何給付給藝人(給付方式)?在怎樣的期限內就要匯入藝人指定的帳戶(給付期限)?如果遲延給付,經紀公司是否要給藝人遲延利息?如果經紀公司在抽佣後,是否要再扣除藝人稅捐、為藝人治裝(編按:最近財政部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5號解釋,亦在研擬「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」『俗稱名模條款』,初步研擬僅將治裝費、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3項特定費用,列為核實減除項目,因此藝人的治裝費亦將可以做為扣除所得之一部分)等雜項費用?

另外,如果在經紀公司積極努力推銷藝人後,但藝人真的不幸未獲青睞而在一定期間內都沒有任何演出的機會,或是藝人僅是「one-hit wonder」(指類似紅一首歌後就再沒有出唱片的藝人),但經紀契約的存續期限未到的窘況,這些狀況難免會遇有生活困窘情形,契約條款中是否要約定類似「乙方於甲方積極為乙方尋求演出機會後,仍未獲演出機會時,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OO元」之條款,以確保藝人在未hit之前,仍能保有最基本人性尊嚴及維持生活基本需求。甚至是較具福利的經紀公司直接在契約中約定例如「為確保乙方基本生活需求,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2萬元之生活基本費用」,而不問是否已積極為藝人尋求演出活動。諸如上述這些問題最好都要在簽約當下釐清,否則事後遇有意見不一時,即難以處理,而易衍生爭執。

而如果是續約,在藝人的知名度及演藝成績已有不錯的情況下,因為經紀公司已較不用再投入教育、栽培等費用,雙方也可以考慮、洽談,是否要降低經紀公司的抽成比率。

最後,諸如「約定抽成多少較為合理」、「給付的方式」、「何時給付」這類的問題,私法自治的成分很高,除非有顯失公平的情況,否則法院在事後以司法介入的程度就會比較微弱。所以,在契約擬定階段,雙方就要謹慎思考再予訂定,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 
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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