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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亞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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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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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13歲少女被誘拍3點猥褻照 母發現報警逮19歲色網友 | 情慾犯罪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19比價撿便宜便宜團購歲謝姓男子去年暑期透過臉書與13歲少女認識,以互換相片為由拐少女自拍胸部、下體等私密照傳給他,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手機竟有猥褻照,連忙報警將謝男逮捕,審理時謝男坦承,新竹地方法院將他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1年4個月,緩刑3年,需接受15次心理輔導與治享好禮療。判決指出,桃園市謝姓男子去年7月5日經由臉書結識新竹市一名虛歲13歲的少女,雙方透過Messenger連繫,7月21日至23日間,謝男利用少女年幼無知,以教導少女拍攝姿勢的方式引誘她自行拍攝裸露胸部、陰部的猥褻行為的相片,互相交換相片,傳送給謝男,共傳送6張。. } }); } 少女的母親發現女兒的手機竟有這些猥褻照片,連忙報警,警方持拘票拘提謝男並查扣手機,審理時謝男也精選購買坦承,犯行堪認定。合議庭認為,此案發生時,女學生為12歲以活動商品便宜上未滿18歲的少年,所傳送的數位圖檔,含有祼露胸部、陰部等私密部位等內容,客觀上已達足以刺激、滿足性慾,並令一般人感覺不堪,足引起羞恥、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,也侵害少女的性隱私權,自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範的猥褻行為電子訊號。審酌謝男明知少女年幼,僅為滿足一時好奇,以遊說方式引誘少女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,對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,所生危害非輕,實屬不該,惟念及犯後始終坦承一切犯行,態度良好,家中經濟狀況非佳等情狀,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的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4個月,經此偵審程序後,當知所警惕,應無再犯之虞,給予緩刑3年,但緩刑期間須接受15次心理輔導與治療。一名13歲少女被網友誘拍裸露3點的猥褻照,母發現報警逮色網友。示意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
藝人與經紀公司抽傭眉角多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契約擬定階段就要謹慎思考
文 / 陳志銘
繼上次談完「契約雙方當事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」等問題後,今天我們要繼續淺談關於藝人與經紀公司約定抽成的問題(即佣金)。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:
經紀公司的佣金其實是兩面的問題,事實上也涉及了藝人的收入多寡,經紀公司若抽成比率高,藝人的收入就相對少;反之,若經紀公司抽成比率低,藝人的收入就多,但抽成多寡也會涉及藝人是新近演藝人員,還是火紅的當紅炸子雞,而有不同的談判籌碼。在藝人剛踏入演藝圈初期,因為經紀公司需教育、培訓藝人,因此也需投入大量人力、金援,自然經紀公司會想要將抽成比率拉高。另外,經紀公司需投入多少也可能涉及了藝人的定位,只要當個歌手、單純當個演員、僅是個綜藝咖上上通告,還是演藝三棲,而這些因素也會影響經紀公司心目中想要抽成多少。
而契約條款中約定抽成的契約條文可能是以「甲方(指經紀公司,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)之經紀報酬為乙方(指藝人,以下本文章所述均同)演藝及與之有關活動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幾」這樣的方式呈現。而涉及錢的問題,想當然爾,自然會有對帳的問題,要多久對一次帳?如何對帳?有無明細供雙方留存,以釐清爭議?怎樣可以確保雙方間帳目清楚?而藝人從演出活動中賺取的酬勞,於扣除經紀公司的佣金後,經紀公司要如何給付給藝人(給付方式)?在怎樣的期限內就要匯入藝人指定的帳戶(給付期限)?如果遲延給付,經紀公司是否要給藝人遲延利息?如果經紀公司在抽佣後,是否要再扣除藝人稅捐、為藝人治裝(編按:最近財政部因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5號解釋,亦在研擬「薪資費用核實減除方式」『俗稱名模條款』,初步研擬僅將治裝費、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3項特定費用,列為核實減除項目,因此藝人的治裝費亦將可以做為扣除所得之一部分)等雜項費用?
另外,如果在經紀公司積極努力推銷藝人後,但藝人真的不幸未獲青睞而在一定期間內都沒有任何演出的機會,或是藝人僅是「one-hit wonder」(指類似紅一首歌後就再沒有出唱片的藝人),但經紀契約的存續期限未到的窘況,這些狀況難免會遇有生活困窘情形,契約條款中是否要約定類似「乙方於甲方積極為乙方尋求演出機會後,仍未獲演出機會時,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OO元」之條款,以確保藝人在未hit之前,仍能保有最基本人性尊嚴及維持生活基本需求。甚至是較具福利的經紀公司直接在契約中約定例如「為確保乙方基本生活需求,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新台幣2萬元之生活基本費用」,而不問是否已積極為藝人尋求演出活動。諸如上述這些問題最好都要在簽約當下釐清,否則事後遇有意見不一時,即難以處理,而易衍生爭執。
而如果是續約,在藝人的知名度及演藝成績已有不錯的情況下,因為經紀公司已較不用再投入教育、栽培等費用,雙方也可以考慮、洽談,是否要降低經紀公司的抽成比率。
最後,諸如「約定抽成多少較為合理」、「給付的方式」、「何時給付」這類的問題,私法自治的成分很高,除非有顯失公平的情況,否則法院在事後以司法介入的程度就會比較微弱。所以,在契約擬定階段,雙方就要謹慎思考再予訂定,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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